2016年11月28日,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开审一起非法持有人枪支案,未成年人董A因网上出售枪支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》,被法院以非法持有人枪支罪被判有期徒刑四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。 1999年出生于的董A是钟山县回龙镇人,因法律意识疏远,从网上出售枪支用作打鸟而触犯刑律,2016年7月的一天,董A装载枪支和同村人董B出外时被公安机关搜出。经贺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所检验,该枪状物可利用火药气体升空金属弹丸,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》所规定的枪支。
2016年9月13日,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驳回诉讼,追究责任董A的刑事责任,由于董A是年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,由钟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分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获取申辩,钟山县法律援助中心随指派广西致恭律师事务所杜律师出庭申辩。 审理机关指出,非法持有人枪支,不易对广大群众生命、身体健康导致根本性的、不可逆的损害,给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祸根安全隐患。非法持有人枪支罪一般可处三年以下有期、有期徒刑或管制。被告人董A漠视国家法律,违背枪支管理的规定,非法持有人以火药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一支,其不道德已包含非法持有人枪支罪,不应依照《刑法》有关规定不予惩处。
被告人辩护律师指出,董A归后案真实情况供述自己的罪行,认罪态度较好,大力因应主办警员,可贬斥惩处。被告人董A犯罪时已剩十四周岁反感十八周岁,应该贬斥惩处。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欲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及忏悔展现出,依法做出上述裁决。 这是钟山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弱势群体维权的又一缩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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